临床医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人文与科学素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落实《成都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本科生第二课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学生进行的旨在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扩视野,发展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兴趣和才能,培养独立工作和创造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实践创新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学校认定的素质拓展活动中取得成果,经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为加强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管理,学校将素质拓展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原则和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素质拓展活动中的具体表现给予适当的学分,并记载其成绩。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范围: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方面: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相关竞赛和学习中有突出表现;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和专业社会实践活动;经学校、学院认定的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文化、艺术、体育与身心发展方面: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音乐、美术、舞蹈、文学、体育(含表演类体育活动)、各类社团等体育艺术教育活动竞赛;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和文化(周)活动项目等;
(四)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方面:学生在各类社团活动、校内各级团学组织中所取得的工作成效;
(五)学生参加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流程
第六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
(一)学院成立“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构成,评定小组职责包括:
1.依据专业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包含学分认定程序的《临床医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根据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完成本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的材料审核、评定工作;
3.根据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完成本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汇总、归档、录入、备案及警示工作;
4.根据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完成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最终复审与评定等工作。
(二)学校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工作由校团委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两部门联合成立“素质拓展学分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职责包括:
1.审核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的科学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2.负责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3.抽检、审核学院的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评分工作;
4.审核学院无法独立完成的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工作;
5.审核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评定项目等。
第七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第3个教学周向所在学院评定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临床医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院评定小组在4周内完成认定、统计、存档、录入等工作。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全部认定工作须在每学期第8教学周之前完成,并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三)若学生对公示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各学院评定小组提出复评申请,评定小组须在第10教学周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申请者本人说明复评情况;
(四)学院评定小组依据实施细则在每学期第12教学周前完成最终复审与评定工作;
(五)审核小组于每学期第13—15教学周对各学院的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评定工作进行抽检、审核;
(六)学院评定小组于第四学期结束前根据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结果,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及警示。
第四章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成绩的管理
第八条 本科学生须至少修满8个素质拓展学分方能满足毕业要求,素质拓展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应在前五个学期内修满,如因特殊情况未修满,学生可在第六学期期初提交补修申请。补修申请需经评定小组审批,报审核小组备案。
第十条 学院评定小组在学生毕业前将学生申报的素质拓展学分作最终认定,并将信息汇总报送学校素质拓展学分审核小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报素质拓展学分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认定资格,并按考试作弊处理,依据《成都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如若学生所得素质拓展学分已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将超额素质拓展学分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但不能超过2学分(超额素质拓展学分不能转换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