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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临床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考勤制度,更好地营造学院及班级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学校《成都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大学关于加强学生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施对象

临床医学院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条 请假种类和要求

(一)学生请假分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二)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假条、处方单、药费发票等相关证明。因公因事请假,应有必要的证明,并由本人亲自办理《临床医学院学生请假单》。除紧急生病的情况可托人代办或事后凭证明补假,其他均需提前请假,不可事后补假。

(三)寒暑假回家的学生应按时返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事前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前,学生应主动登记自己的去向情况,假期结束返校后,学生应主动报到。  

(四)学生每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由学生所在班班主任或班导师、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7天以内,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室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4天以内,经学院分管教学或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需按相关批假程序及权限请假,并到学工办登记盖章后,方能生效。学生干部、其他人员不得批假。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2个星期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

第六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学院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七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与班主任、辅导员或学院学工办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干部应当持其书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第九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校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学时的,一律按一天4学时计。

第十条 考勤方式

(一)考勤工作由学工办负责,具体由学生会学习部负责落实,主要通过学习委员常规考勤、学生会学习部组织不定期抽查考勤和学工办老师不定期抽查三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学院考勤工作。

(二)学习委员常规考勤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临床医学院班级学生考勤表》,由学习委员负责本班考勤,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监督,对缺勤、迟到、早退等现象要严格记载,考勤由三人签字核对后,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勤表以周为单位予以统计上报,每周五17:30之前,由学习委员负责将一周考勤表送班主任审核签字(或班长、团支书共同核实签名)后交至学院学生会学习部,由学习部负责统计并报学工办处理。

(三)学生会不定期抽查考勤主要由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全院班级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经被抽查班级学习委员、抽查人员签字后统一交至学院学生会学习部,并由将抽查结果同学习委员常规考勤一并统计报学工办处理。

(四)学工办老师不定期抽查考勤,并及时处理。

(五)由负责将每周的考勤情况及累计情况以班级为单位于次周周一向学习委员反馈,通过学习委员反馈到个人。

第十一条 考勤标准

(一)学习委员常规考勤、学习部不定期抽查考勤过程中,学习委员(抽查考勤人员)将于上课时开始考勤,上课铃响后15分钟之内迟到者以迟到处理,15分钟后到者以旷课处理。

(二)考勤过程中,请假者一律以《临床医学院学生请假单》为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特殊情况者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经学工办核实批准后由学习委员和当事人一同凭请假条向学习部提出取消旷课的处理,否则不予取消。

(三)考勤过程中,早退的学生一律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处分

一学期内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做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达1-4学时,给予班级通报批评,并在学院学习风气建设栏中予以公示。

(二)旷课达5—6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并由班主任进行个别谈话。

(三)旷课达7—10学时,给予学院警告处分,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由学工办老师进行个别谈话,并将考勤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四)旷课达11—19学时,给予学院严重警告处分。

(五)旷课达20学时以上,按学校规定上报处分。

第十三条 其他说明

(一)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