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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临床医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成都大学临床医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以下简称为“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党领导下的重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代表和维护我院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服务,加强我院老师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团结、带领学院内学生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

积极组织院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分团委学生会成员提高民主素质、发扬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各种科技、文体、学习和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营造积极、健康、活泼的校园文化和浓厚的学习氛围,积极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院学生搞好宿舍及个人卫生;

组织学生自我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及活动秩序,维持良好的院风院纪;

推进各班之间的工作联系及交流,广泛开展工作、学术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完成学校、学院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学院委任一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同时聘任团委老师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代表学院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成都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  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要求学生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校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执行学生会决议,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生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按照职权,依次划分为:

(一)学生会主席团;

(二)学生会各部门;

(三)各年级班委会等基层学生组织。

第十条  学生会会议制度

学生会会议分为全体学干大会、部长例会、主席团例会和紧急会议。学生会将不定期召开全体学干大会,对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计划安排,布置下阶工作。

()学生会主席需每月召开主负责部门的部长例会,各部部长须向大会汇报本部近期即将要开展活动的情况并进行拍照记录,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办公室负责,计入学年末部门考核。

()学生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者早退。每次会议均实行签到制度,凡是因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前向有关部门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学生会主席团在任职期间领导学生会工作;并通过学生会指导和监督班委会等基层学生组织工作

(二)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学工办同意审查并进行确定,经院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兼任秘书长的指导教师直接参与并行使主席团职权

(三)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月份为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及日常工作

(四)主席团对校级主席团报告工作,对其负责。

(五)主席团可行使职权,具体包括:

1.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3.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生会各部门

分团委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1个部门,办公室、生活部、素拓部、资助部、宣传部、文体部、学研部、心理部、双创组织部、就业部。各部门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主席团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内地学生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主席团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予以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专业前50%,入学以来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情况、无违纪记录;

(四)对于学业要求未达到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成都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的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十四条  学生会志愿者

(一)成都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会志愿者招募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奉献精神;

(二)学生会各部门根据《成都大学学生会志愿者机制》按项目制招募并培训志愿者;

(三)学生会办公室根据《成都大学学生会志愿者工作考核细则》对本年度所招募志愿者实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基层学生组织

第十五条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基层学生组织接受所在班级老师领导,受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经学院学代会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学代会须报学院学工办批准,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学工办批准,院学生会主席团名单报学生会备案。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作为交流工作经验,协商工作事项的临时机构。

第十八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本单位,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学工办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十九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学院学工办和院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并由院学工办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严格落实《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工作人员签订《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成都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承诺书》,不断加强工作人员作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为学生活动经费,不得私自接受校外赞助,不得私自与校外机构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以常任代表为主组成的师生评议会述职,评议结果作为主席团竞选、骨干遴选、年度考核、表彰激励、选用培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成都大学临床医学院院级学生代表大会,须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成都大学临床医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