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院班主任助理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使新生能尽快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在思想、学习、生活上健康成长,根据商学院学生工作实际,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明确班主任助 理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班主任助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班主任助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助理是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班主任助理应努力成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好助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班主任助理岗位是培养学生干部的重要渠道。加强班主任助理队伍建设是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四条 班主任助理是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大学生成长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班主任助理的选聘
第五条 班主任助理的选聘条件
1、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中共党员,曾担任校、院、班级、社团学生干部优先,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
3、 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老师、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行为端正。
4、 具备一定的沟通交流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创新精神,勇于实践。
5、学习成绩良好,无补考重修科目。
6、成都大学高年级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班主任助理的聘任
1、 学院各新生班级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助理。
2、班主任助理实行聘任制度。
3、班主任助理聘期为一年。
第三章 班主任助理的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班主任助理的职责
1、班主任助理在院党委、学工办、班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校、院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经常向班主任汇报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将有关学生工作的信息与要求等传达到班级学生,发挥桥梁作用;
3、了解班级学生情况,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养成良 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有序的学习、生活秩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介绍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经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调整学习方法,树立专业意识,明确职业目标,促进所带班级优良学风的形成;
5、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培养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指导和参与班级工作及 班级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争创“文明宿舍”,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情况记录工作;
6、完成院党委、学工办和班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班主任助理工作要求
1、 班主任助理学期初应有工作计划,期末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及时上报班主任和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每周组织班级学生早晚自习至少三次,如实填写早晚自习记录薄;
3、每周检查所在班级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至少一次,如实填写出勤记录薄;
4、每周到宿舍走访至少一次,检查纪律、内务卫生和班务工作,如实填写走访记录薄;
5、每学期和班级学生谈心每人至少一次,如实填写谈心记录薄;
6、主动指导班级开展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并将活动总结上交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7、定期和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班主任联系,汇报班级的工作情况。
8、每周及时认真填写《班主任助理工作周志》。
第四章 班主任助理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班主任助理的管理
1、 班主任助理在任期间,接受所在学院党委、学工办和班主任的领导和检查。
2、班主任助理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确需更换,需经批准并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班主任助理的考核
1、 班主任助理由学院党委、学工办负责管理、考核;
2、班主任助理由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学年末进行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所在学院党委、学工办听取学生、班主任、辅导员的反映并视其工作态度及成绩,作出书面鉴定;考核评价包括:学生评价(30%)、班主任评价(30%)、辅导员评价(30%)、个人评价(10%);考核材料归入学生档案,作为评优评奖依据之一。如考核不称职,予以调整。
3、班主任助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4、班主任助理在考核合格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可获得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一条 班主任助理的待遇和奖惩
1、工作认真、负责,所带班级学生成绩优异的班主任助理,可以参评优秀班主任助理,给予“优秀班主任助理”荣誉称号。
2、班主任助理考核不合格,将取消本人该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成都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