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支部、各班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加强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促进党员发展对象思想入党、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据学校党校工作安排,将于2023年9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首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截止2023年9月9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已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班学习且考试合格获得结业证书。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4、同时,在平时应做到: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真正地体会和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
(2)在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3)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按时向党组织进行思想汇报。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并有良好的表现;同时能够很好的带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生组织成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成绩良好。
5、满足以上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
(1)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
(3)在各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
(4)在校风学风建设和共青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优先推荐。
6、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1)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
(2)没有按时交纳团费的;无故不参加班级、团支部组织的政治学习等团日活动、青年大学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
(3)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有不及格、重修、补考情况的;
(4)有违规违纪情况的;
(5)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6)有其他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党支部确定入党及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党支部书记组织含党支部委员、培养联系人、党员代表、团支部书记、班委代表、辅导员等成员参与的意见征集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符合发展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充分讨论,综合各方意见后,由支委会讨论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提示:相关情况需在支部工作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在党支部、班级、团支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院党委审查。
(4)院党委汇总审查公示发展对象名单,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院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院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三、时间安排
1. 确定发展对象:9月9日-9月16日
2. 党员发展对象需齐备的材料:
发展对象本人在9月16日前梳理并完善以下材料,并将完善后的党员档案袋提交党支部。
(1)入党申请书(本人手写,1份)——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时提交;
(2)群团组织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填写完备,团支部书记签字,需经学院团委盖章)1份——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时提交;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1份——被选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发放填写;
(4)党校培训合格证书,原件1份——入党积极分子集中班考试合格后发放;
(5)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登记表1份——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填写;
(6)思想汇报(至少每季度1份)
(7)入党积极分子期间个人情况说明——发送至邮箱2234937592@qq.com
3. 学院党委预审、公示后,参加党校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班,具体安排待通知。培训结束后,发展对象统一组织结业考试,具体另行通知。